色女图片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五次请假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四)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且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无偿提供符合功能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百一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会议规则以及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
第一百条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秘书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六条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业主大会取得备案通知书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印章。
在代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业主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开放使用并保持人民防空功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修、保养。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现有住宅物业区域附着于共有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的,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移交工作。
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换届小组具体组成和工作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筹备组的规定制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保修责任范围之外的共有物业维修、养护费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足。第八十九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数据共享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在代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第七十六条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对其房地产登记的限制措施。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首次转移登记时同类物业项目缴纳标准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缴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业主共有资金用于银行储蓄和依法购买国债以外的其他投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自业主大会完成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中止相应人员职务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该部分共有物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共同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条相关专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相关专营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业主共同决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多数业主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报告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要求后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力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延续至本条例实施后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会议规则以及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第十八条业主投票权数、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照一人计算;(三)业主总人数,按照本款第二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缴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以未缴清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九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前款资金、资料和物品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五次请假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四)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且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业主对前款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经与前款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计。
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划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出具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或者相关部门整改通知书等资料,以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的预算报告。第五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相关专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相关专营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换届小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二)违反本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和进行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